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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新能源电动车无法上路的问题的答复 |
来源:左权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5-22 10:37:00 阅读次数:1605 |
石先生: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交警大队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您购买的新能源电动汽车,时速在25公里以上,重量超过55公斤,属于机动车。新能源电动汽车不在工信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公告目录范围内,暂时无法上牌照。由于您驾驶低速电动汽车在城区内强行闯红灯,故依法给予您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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